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时代感和吸引力,能够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文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文艺创作重点选题规划、建立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项目专家库、成立文艺作品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文艺创作项目、申请和兑现年度文艺项目扶持与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对扶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文艺创作扶持项目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管理方式,即每年2月底前集中受理当年申报项目,3月底前集中评审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文艺扶持项目本着宁缺毋滥、精益求精的原则确定。文艺扶持项目一经确定,按照扶持资金拨付办法拨付文艺创作扶持项目资金。文艺作品奖项于次年1月集中审查并于当月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除自治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 文艺创作扶持范围包括文学、戏剧、影视剧(动漫)、广播剧等艺术门类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对宣传西藏有较大影响力或较好市场潜力的演艺节目和文艺活动。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文艺创作单位(团体)或个人向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文艺扶持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申报项目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