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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区中直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经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1年12月7日

  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促进涌现更多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和奖励的文艺作品涵盖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指令性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其参赛参演参展所需经费均按既定申请核拨程序予以保障,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

第二章 扶持与奖励对象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

  第六条 区外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且反映西藏题材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

  第七条 西藏籍或代表西藏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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