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环境,规范秩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不能污染环境,也不能受到环境污染。要注重节能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
四、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取得进展,采用现代机械化屠宰、管理规范化的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生猪屠宰秩序明显好转。到2015年全州17个县市A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控制在22个以内;全州612个乡镇B级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控制在100个以内。
五、设置要求
(一)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到2015年除西昌市区保留2个以外,各县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密集,有集贸市场,没有定点屠宰场点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在严格监管,严把基本卫生和质量安全、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可增设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逐步实现农村和边远地区生猪定点屠宰规范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达到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生产加工水平,并配备与其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应的屠宰技术、品质检验和检疫检验人员同步检验,以提高生猪产品的市场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县市新建和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省、州规划要求逐级申报。
(四)新建或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定点屠宰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大气污染严重区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回避的区域。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改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精心部署,统一协调,落实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会同畜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负责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商务、畜牧、工商、卫生、质监、环保、物价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建立起部门间长效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瘦肉精”生猪及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