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异地安置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异地安置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尽可能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在国家统一指导下,逐步实现和完善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即时结算。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要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真正意义上的地州级统筹,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经办。各地应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首先在统筹地区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各地应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