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3)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稳定畅通。
7.1.2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与各成员单位保持必须的联系。
7.1.3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贵港市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实现异地备份,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备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