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由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事发地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2小时之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
5.4.2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各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发单位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汇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实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4.3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和分析各地、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5 应急预案终止
5.5.1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后,由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终止金融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预案终止的消息。
5.5.2 金融突发应急预案终止后,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对合法的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