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再贷款,由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由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启动《贵港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6)对市政府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处理。
5.2 Ⅱ级响应
5.2.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由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工作。
(2)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
5.2.2决策及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加强与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3 Ⅲ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