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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再贷款,由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条例的规定,由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启动《贵港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6)对市政府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处理。

  5.2 Ⅱ级响应

  5.2.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由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工作。

  (2)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

  5.2.2决策及应急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加强与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3 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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