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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我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同时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做好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监督。

  (5)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贵港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对于市政府难以决策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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