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境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研究,并将分析报告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贵港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潜在的金融风险点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1.4 建立风险监控点。全市在各银行、保险、证券营业网点、大型企业、重点行业协会设立风险监控点,各风险监控点指派联系人负责,对金融运行情况、数据及异常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控点上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评估,适时提出预警报告、建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2小时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 预警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2.3 预警报告内容涵盖基本要素应该齐全,至少包括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3.2.4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由我市发生已经或将要影响到周边市或多个金融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由我市发生或影响到我市的已经出现或将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影响到我市的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在我市发生,但未形成跨市或地区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