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协调本县(市、区)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调查、研究和协助处理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突发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3)市财政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部门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如确需出资救助,市财政局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管理事发现场采访的记者,正确组织舆论引导;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告并申请所需资金,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贵港银监分局: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广西区银监局、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各自监管范围内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