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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市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及时应对。对各种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应对高效、有序。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有关部门,要强调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部门之间注重协调配合,确保社会稳定。

  1.4.3 依法处置,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稳妥缜密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贵港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贵港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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