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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年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涉及保险的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按保险合同约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3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为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 现场清理
  卫生、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

  6.5 赈灾和恢复
  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6.6 归还与补偿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7.1 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

  (1)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效果调查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审核;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效果调查。

  (2)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7.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应急行动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对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工作进行的总结,并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对重大险情(Ⅱ级)和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1.1 避险水域

  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7.1.2 危险源、危险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应急通信畅通。临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 搜救中心要按本预案5.9.2建立,并按5.9.1所述应急通信方式配备并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3.1 指定应急力量

  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参与水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水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搜救力量指定档案》,并使之处于随时可调用状态。《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12个月更新一次。

  7.3.2 制定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可调用搜救力量布局图

  7.3.3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与铁路、民航、部队后勤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水上搜救中心应与本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4 医疗保障

  见本预案5.10.1。

  7.3.5 治安保障

  (1)水上搜救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3.6 资金保障

  (1)水上搜救中心日常运行经费及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水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3.7 社会动员保障

  见本预案5.13。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水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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