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通报当地政府,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2.2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并做好安置工作。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3.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13.2 社会动员时水上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指定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4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5.14.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4.2 方式
由水上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组织参与搜救行动指挥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
5.14.3 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5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
5.15.1 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当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无法进行时,可以决定中止应急行动。
5.15.2 当客观条件限制已消除,或获得新的信息经评估认为需要时,搜救中心可以作出恢复应急行动的决定。
5.15.3 当作出中止或恢复应急行动决定后,应将决定向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16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水上搜救中心可以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5.17 新闻发布
5.17.1 新闻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人员担任,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7.2 新闻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5.17.3 新闻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本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对获救人员的安置,以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为主,本市民政部门协助;获救人员无单位的,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