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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水上安全事故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指定现场指挥(员)。

  (7)通知医疗部门参与救援。

  (8)必要时,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响应,或请其调派相邻地(市)船舶、航空器参加应急行动或通过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调派相邻省份的救助力量参加应急行动;应广西海上要求,派出力量参加相邻地区的水上搜救行动。

  (9)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视情形,可建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10)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搜救措施;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搜救行动。

  5.5.2 搜救指令内容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文情况等。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5.6 现场指挥(员)和搜救力量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要求向市搜救中心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市搜救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员)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搜救指令,统一协调、指挥现场所有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采集和传递现场信息,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现场的图像、视频等信息;及时将搜救力量的到达情况、险情现场及搜救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建议。

  (3)其他救助力量应执行现场指挥(员)的指令,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协调,及时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等向现场指挥(员)报告。

  5.7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搜救力量,未经市搜救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与相邻地(市)协调实施的救助力量协调,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相邻地(市)搜救力量参与救助。

  (3)搜救中心应于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中心与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4)参加搜救行动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8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5.9 水上应急通信
  5.9.1 通信方式

  水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水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INTERNET网。

  (2)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9.2 分级联系方式

  (1)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从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份《国家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和《广西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反应时使用。

  (2)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贵港市水上搜救应急通信联系表》,并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备。(具体见附件6)

  (3)贵港市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替代联系人等信息由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向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

  5.10 水上搜救医疗救援
  5.10.1 医疗救援的方式

  水上搜救中心应会同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有一定实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并报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

  5.10.2 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水上医疗救援一般由本市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

  5.11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水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水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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