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3.1.3 风险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向贵港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Ⅳ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
3.2.1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2 贵港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贵港政务信息网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
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并按国务院、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贵港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接到Ⅱ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搜救中心应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公众通信网水上救助专用电话:0775-12395。
(2)贵港海事局水上搜救专用电话:0775-4567794。
(3)海上通信无线电话(VHFCH16、CH70)。
(4)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
(1)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其他必要的信息。
5.1.4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装在位置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编码。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2.1 遇险信息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判断遇险时间、位置等信息是否符合规律来综合判断遇险信息的真伪。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管理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