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信保障及抢修
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省市、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中央、自治区、贵港市通信线路;
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线路;
3.党政专网线路;
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等重要部门租用线路;
5.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线路;
6.金融、证券、海关、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线路;
7.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线路。
(四)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任务结束的指令。
五、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制度
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等机构组成。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5.2通信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5.3应急电话值班制度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对重大故障和突发事件及上级机关的相关指令要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公司应急管理机构办公室领导汇报。公司应急管理机构办公室应每天安排一人在非工作时间值班。
5.4后勤保障制度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准备好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等。
5.5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贵港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