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推荐2008年度自治区知识产权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
(新知综字〔2009〕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自治区各新闻单位:
2008年,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深刻意义的一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务院在2008年6月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08年,我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契机,紧紧围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开展了一系列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产生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对营造我区知识产权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开展2008年度自治区知识产权好新闻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作品范围
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或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评论、专访、特写、言论、新闻照片及专题节目,均可申报。
二、推荐作品要求
(一)报刊类作品,应提交一份作品原件,并提交作品复印件和申报表一式10份。
(二)广播类作品,应提交数码存储器拷贝或刻录光盘(vcd/dvd能识别格式)一份,并附作品文字稿和申报表一式10份。
(三)电视类作品,应提交数码存储器拷贝或刻录光盘一份(vcd/dvd能识别格式),并附作品文字稿和申报表一式10份。
(四)新闻照片,应提交一份作品原件,并附作品复印件、文字说明和申报表一式10份。
(五)民族语音文字作品,除了提交原文或原音像作品外,应提交汉文译稿和申报表一式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