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让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惠及更多的贫困家庭,真正实现学前教育普惠制。免除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五保”对象供养的幼儿及低收入家庭、贫困独生子女家庭、贫困残疾人子女家庭幼儿的杂费、保育费和管理费,资助标准参照同期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投入上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予以重点倾斜,并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深入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幼儿图书和玩具、教具的配备与选用指导;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和倡导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与园本教研活动,满足幼儿健康、全面发展的需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建立健全幼儿园定级评估制度
加大幼儿园定级评估力度,有计划地推动示范园、一级幼儿园建设,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保教质量优良、社会信誉良好的幼儿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防城港市幼儿园定级评估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的幼儿园分级分类标准,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全部幼儿园进行指导、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年检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与薄弱园的交流和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和一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
3.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各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市物价部门要根据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依据幼儿园等级确定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地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
坚持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2011年11月份前,要完成对辖区内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保障幼儿安全和达到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足额配备幼儿教师,扩大幼教师资来源
编制部门要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公办幼儿园的发展,积极支持配齐配足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