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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二)改革创新办园体制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保基本、广覆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如不能保障正常运转的,要整体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撤销或停办。
  实施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以新建、改建、扩建乡镇中心园为重点,到2013年,实现每个乡镇办好1所由财政全额拨款、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根据需要下设村级分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方式参照乡镇中心学校,落实独立法人地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优先保障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设施、教育器材及教师等资源。
  2.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今后,幼儿园建设要纳入城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保证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新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须在土地出让时,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设置前置条件,明确配套幼儿园为社会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商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得批准建设规划;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3.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民办学前教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新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的办学用地,尽可能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采取购买服务、专项经费支持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对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对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培训教研、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权利。
  4.积极探索办园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增强办园活力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办园的体制和机制,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托幼机构;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名园引进”、“名园办分园”、“集团办园”等多种办园方式,增强我市学前教育办园活力,形成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园体制机制。
  (三)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学前教育投入
  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主导责任,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加大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用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园建设和本计划中各项任务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将乡镇中心幼儿园“达标”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2012年预算140万元用于对2011年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 “以奖代补”及市级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见附件2),2013年预算170万元对2012年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 “以奖代补”及2012年、2013年市级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见附件2),2013年不再实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 “以奖代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并根据实际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按每生每年不低于50元核定,专项经费实行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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