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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而不移送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政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接受复核和申请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责任、责任人等相关政务信息,定期通报本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定期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公众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及时向社会通报本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行政执法过错的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季度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统计数据和基本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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