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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八条 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批准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由主持讨论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原具体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主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次要责任或者相应责任。

  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区分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结论。

  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应当由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印章。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还应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论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对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连同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会同监察部门对该处理决定予以复核或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或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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