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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5日第五届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及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机关负责追究。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政府监察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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