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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的决定》(防发﹝2011﹞ 9号)精神,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拓宽学前教育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用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规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规定的,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四条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用地规模达到国家现行规定标准的,该幼儿园的建设相关费用,住建、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原房地产开发商须在周边规划建设幼儿园,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规定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不符合的,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在申报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涉及收费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税务部门予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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