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练员输送运动员奖励。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四)运动员升学奖励。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名次奖励。
1.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给予奖励。
2.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获得名次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得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
3.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二)教练员训练成绩奖励。
1.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奖励(含团体、接力项目)的,该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所训练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2.如该运动员属于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训练并获得名次奖励的,其主管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同时,其训练、输送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放。
3.集体项目(指球类大项)获得名次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0%发放。
(三)输送奖。奖励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含广西跳水学校)以上训练机构的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
(四)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奖励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五)运动员升学奖励。奖励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前3名、自治区年度锦标赛第1名和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
第四条 各项奖励、输送奖奖金设置规定
(一)比赛奖。
1.国际比赛。
(1)奥运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金牌奖100000元,银牌奖50000元,铜牌奖30000元。
(3)残奥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4)特奥会奖励标准按残奥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比赛。
(1)亚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