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11〕8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印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桂政发〔2011〕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
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所训练的运动员分训练、输送教练员和主管教练员两种类型。训练、输送教练员指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主管教练员是指我市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后所训练的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项目有:
(一)比赛项目。
1.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3.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特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下称亚残运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亚洲特奥会)。
4.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5.全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6.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下称区运会)、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7.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
8.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