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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在县城区内居住的公民死亡后,其亲属及所在单位、村(居)委会须在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十四条 居民死亡后到安葬一般不得超过7天,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县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卫生疾控预防机构确认为患鼠疫、霍乱、炭疽病等甲类传染病以及可能造成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死亡的,应立即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消毒、扑灭后,协同殡仪服务单位运送遗体至殡仪馆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须立即消毒、扑灭、深埋),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向殡仪服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就诊或住院死亡人员的情况,并协助做好运送遗体的相关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医院内举行治丧活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墓地应利用荒山瘠地。建设经营性公墓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建公墓,不得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向本村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
  第十八条 禁止在县内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公路主干线、旅游线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规划区、河流两岸土葬。
  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原有坟墓,应当迁移或进行绿化。
  全县范围内所有区域严禁新建“活人墓”。
  第十九条 节约殡葬用地。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二十条 墓穴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使用年限的墓主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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