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管理。
革命烈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在本县的丧事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土葬,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 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活动管理,牵头制定殡葬管理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定点治丧、定点安葬和火化等相关工作。
(二)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单位履行殡葬管理相关职责,依法追究各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责任,查处殡葬管理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县发改局负责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县财政局负责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和丧葬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五)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殡葬秩序,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和无名尸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提供死亡证明;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及侮辱、殴打、威胁执法人员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