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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种烟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步伐,促进烟叶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基本烟田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烟田是指按照市场对烟叶需求量和国家下达指令性烟叶收购计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确定实行合理轮作,保证隔年种植烟叶的宜烟耕地。
  第三条 基本烟田规划以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对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宜烟农田划为基本烟田,其规模为常年种烟面积的2-3倍,全县规划基本烟田16万亩。
  第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形成合力、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基本烟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充分尊重烟农意愿,达到长期服务烟农,服务烟叶产业的目的。
  第五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而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保护内容有基本烟田、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生态环境、烟田质量、保护年限、烟农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基本烟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和烟草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定期进行监督,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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