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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3、除饮品店这一类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凉菜的应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裱花蛋糕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社会的监督,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纠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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