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公告工作,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样式印制:
(一)许可证号格式为:(云)+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二)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栏: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面用括号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
(四)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和补发的填写原证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和补发的填写原证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