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材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环境卫生自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装合格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情形的说明资料;
(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当使用A4纸打印或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