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1年8月1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9月20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中央厨房的行政许可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进行行政许可。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每季度在媒体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