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50岁以下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涉税鉴证报告复印件一份;50岁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工作小结一份。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7月1日至7月10日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审核
各地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及《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于8月20日之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组织人员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
八、年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