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3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及其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8年检工作仍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3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