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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月足额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五保供养资金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金审批意见,并将资金拨付到民政局专帐。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存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由县(区、管理区)财政按不低于五保供养资金总额的5%预算并落实到位。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营的,其收益应当用于补助和改善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区、管理区)民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生活照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五保对象或其亲属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自理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集中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

  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生活照料,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其他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照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委托的农村居民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供养服务责任,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生活照料。

  对经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受委托负责照料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居民,可以从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定。

第五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十三条 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实际,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的项目和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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