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管理区)民政局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及零用钱。
粮油、副食品和零用钱所需经费从供养资金开支。
(二)供给服装、被褥及生活用燃料等生活用品。
服装、被褥、生活用燃料等生活用品所需经费从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列支。
(三)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