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建设的意见
(宽政发〔201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增加森林植被、建立水资源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对于保障宽甸群众饮用水安全和供水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区域界定
宽甸镇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域为蒲石河发源地至县自来水取水厂下游1千米内的流域面积。保护区内河道依次流经大川头镇、石湖沟乡,干流总长31.40千米,支流总长16.25千米。包括大川头镇龙头村、红光村、大川头村、圈场子村、长虹村和石湖沟乡老道排村辖区内的蒲石河流域面积,共208.75平方公里。
除宽甸镇外,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经充分调查论证和征求群众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 保护、管理和建设原则及内容
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宽甸镇城区饮用水的供应任务。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数量逐年增长,提升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尤为重要。
(一)禁止天然林砍伐行为。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原则上禁止砍伐或破坏。今后,人工造林要以阔叶林为主,并将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二)控制水土流失发生。蒲石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围垦河道、开发滩涂、毁林造地,建造或堆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砂石料等。对已开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河,依法清除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停止批复零星新建或翻建民宅手续,提倡新建和需翻建的民宅到集中屯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