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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考核工作安排

  201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11年12月下旬开始,2012年2月底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电子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加大考核力度,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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