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
(2)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3)主管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组织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8)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五、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相应条件要求,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