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1〕156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由主管部门审核。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