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45号)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