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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家安全局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于2011年2月21日公布,对我市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于改善我市律师执业环境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该《意见》至今已实施了将近10个月。我会为了准确掌握该《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充分了解在该《意见》出台后我市律师执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将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现就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组织进行调研。现将本次调研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律师行使会见权的情况,请详见附件一《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情况调查表》、附件二《律师会见情况调查表二》;
  (二)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情况,请详见附件三《律师阅卷情况调查表三》;
  (三)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情况:
  1、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
  (1)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收集、调取证据时,是否能得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时的回复。如未能及时得到回复,请列明具体单位。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收集、调取证据后是否能及时复制并移送提出申请的律师。如未能及时获取证据,请具体说明相关情况并列明涉及的具体单位。
  2、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情况
  (1)是否能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委托案件有关的情况。如不能,请说明相关情况。
  (2)、律师查询人口、工商、房地产、车辆、税务、劳动等信息情况及问题;
  (四)律师的知情权:
  1、侦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于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是否能主动及时告知。如不能,请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单位。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移送管辖、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移送起诉等与案件程序有关的事项是否能主动及时告知。如不能,请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单位。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延期审、恢复庭审、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时是否能主动及时告知。如不能,请说明具体的情况及相关单位。
  (五)请对《意见》实施以后,我市律师行业在贯彻实施《律师法》过程中除了上述问题外的其他方面的障碍或者问题作出简要的说明,或者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形式:
  请各律师事务所将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好《律师会见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二、三),于2011年12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上报市律协权益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韵华,
  电话:8355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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