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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旧改联字[201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时,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统计和核算。

  (三)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区。

  (四)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2014年底前“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

  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的40%(扣除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60%),由市、区按照8:2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安排该区“三旧”改造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五)编制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市“三旧”改造办视每个区“三旧”改造项目(市储备地块除外)产生的具体收益情况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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