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勘测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同意可以延迟申请验收,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在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勘测任务后,向本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验收资料。
(二)经本局审验符合验收要求后,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安排验收,并在验收日前3天向验收专家组成员提交项目验收文件资料。
(三)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安排,应在验收日的3天前通知勘测项目实施单位。
(四)本局组织召开验收会,并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函告实施单位。
第九条 勘测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技术报告》(勘察项目除外);
(六)《项目检查报告》;
(七)《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成果资料;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验收要求:
(一)勘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执行,并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二)勘测项目验收应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的质量、实施的技术标准、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验收专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全部验收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本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同意验收”、“需要复验”、“不同意验收”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