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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规〔2011〕2208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附件:《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组织实施的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计划的勘测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计划的勘测项目(以下简称“勘测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本规定对勘测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条 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当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局是勘测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勘测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局可以视情况派员或组织专家督导勘测项目的实施,以保证勘测项目实施的质量。

  第六条 勘测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本局聘请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重大勘测项目验收的不少于9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第七条 验收时间: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内,向本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成果资料。经审验符合验收要求的,同意进入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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