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地价评估
每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及其预安排公布后,由市土地利用中心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初步测算,以掌握全年的土地收益情况。
具体宗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市土地利用中心负责将详细的规划条件等资料提交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估。
四、组织现场勘察
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储备主体、市土地利用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随同参与。现场勘察应重点勘察宗地状况、开发利用现状、交通状况及周边配套状况,充分调查周边房地产市场状况,填写《土地估价现场勘察表》并拍照,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土地现场勘察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国房估字〔2011〕27号)要求执行。
五、编制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应在现场勘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包括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多媒体材料。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要求,遵循估价原则,结合待估宗地状况,原则上选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综合确定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估价报告应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编制。
六、审核估价报告
市土地利用中心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 2001)》的要求,审核评估机构所采取的估价方法、技术路线、参数设定等内容,并结合供地政策、产业导向、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状况、宗地情况等对评估机构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最后将评估价格及建议出让起始价编入出让方案。
七、集体决策审批
经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的出让方案,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集体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用地,由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进行专家评审后,将经专家评审的结果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集体决策。
八、实施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