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年11月底前,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市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登记、纳入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2011年7月1日前和12月10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各级政府投入资金数,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县(区)要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确认和未完成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各经办机构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工作,具体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不低于纳入之日本市同级别工伤人员领取的最低伤残津贴核定。生活护理费不低于本市同等护理程度费用水平核定。供养亲属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与本市供养亲属享受同等抚恤金待遇。
(二)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关于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的通知》(晋医险〔2011〕4号)要求和统一格式,建立老工伤人员数据库。二是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关于报送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通知》(晋医险〔2011〕3号)要求,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三是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审核、登记、待遇支付等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各县(区)要抓住新《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和《
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契机,与解决老工伤问题相结合,下大力气同步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统筹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强化省级调剂功能,积极探索,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六、组织领导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