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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资金筹集
  市以及各县(区)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
  1、对已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按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2、对尚未参保的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企业在参保的同时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根据统筹基金收支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基金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资金有缺口的,由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二)资金分配办法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统筹地区上报的“未纳入统筹的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1-6级老工伤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数”等情况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统筹地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任务和负担困难程度等情况分配。
  (三)资金到位时间
  市级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一个月内,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实施步骤
  (一)2011年5月,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及资金筹集办法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备案。
  (二)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市经办机构登记、建档、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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