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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制订的《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大同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我市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特别是1-6级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同步将其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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