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简易自开票条件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向其下达《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附件14)。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自取得《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简易自开票条件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向其下达《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附件15)。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简易自开票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需调整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单张开票限额时,应当填写《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6),并持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如符合规定,应当当场受理。
对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三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下达《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17)或《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附件18)。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具有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时,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址选择对应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用报验码,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自行登记建筑安装项目基本情况后,开具和打印发票;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用报验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具有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因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简易自开票资格的,应当填写《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附件19),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如符合规定,应当当场受理。
对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下达《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附件20)。